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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91********,汉族,大专文化,盐城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镇**组**号,住江苏省盐城经济开发区**镇**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9时5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苏J1****号小型轿车,沿盐城市老2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361号路灯杆附近路段,与在路上行走的被害人朱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朱某某当场死亡、苏J1****号小型轿车部分损坏。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颈椎离断死亡。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某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制作的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静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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