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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大道**路***号附***号,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城南********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7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赣A*****重型自卸货车在青云谱区城南大道金鹰路口以北路段由南向北行驶中至万溪村安置房工地门口时向东右转弯,恰遇史某某驾驶南昌*****利捷牌两轮电动车在城南大道南向北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方向直行,被告人陈某某驾车未让行未及时发现史某某及其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致赣A*****史重型自卸货车前杠右侧部位及右后轮与电动车左侧部位以及人体碰撞碾压,双方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导致史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经青云谱大队事故中队集体讨论,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史某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减速让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史某某当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瑶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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