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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持准驾“C1”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路**号。曾因吸食毒品,2018年2月10日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2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20时20分,被告人陈某某未依法取得有效驾驶资格驾驶“帅枪”牌三轮车,沿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协顺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门前路段时,碰撞由西往东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后,碰撞罗某某停放在道路右侧的赣******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李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经赣州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李某某达成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人陈某某赔偿李某某各项费用共计12万元,协议签订之日陈某某支付3万元给李某某,剩余9万元分期支付,从2020年4月1日起每月支付2000元。之后,李某某向被告人陈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其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4.鉴定意见: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属性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依法取得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英平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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