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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赣州市安远县**镇**村**小区**号,现住安远县**镇**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超载的赣******重型仓栅式货车从广东方向沿105国道往赣州方向行驶,15时53分许,当其行驶至105国道龙南县南亨乡石门路口路段时,与同方向从慢车道向快车道变道的赖某某驾驶并搭乘叶某某的赣州临时LG***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叶某某当场死亡、赖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赖某某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事发后,路过此地的森林公安局民警凌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陈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后被口头传唤至龙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并如实供述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赖某某陈述;3.证人凌某某的证言;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恰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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