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82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沙河市**乡**村*区**号,现住沙河市**家属院*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沙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4日被沙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沙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6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冀E2U857小型轿车,沿沙河市人民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汇通西路交叉路口时,与行人姚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姚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沙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姚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沙河市中医院院前急救病例记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被害人死亡司法鉴定意见书、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花君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沙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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