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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潜江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现住湖北省潜江市******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值班律师李玉林、被害人近亲属李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5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鄂N*****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G348国道197Km+800m(沙洋县高阳镇政府门前)路段时,与行人李某甲相撞,造成李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殁年65岁)。

经沙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李某甲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经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家属李某乙等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2020年4月13日被害方家属李某乙等人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沙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沙洋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现场监控视频、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1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国成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86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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