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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二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3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宫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冯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10日18点40分左右,陈某某驾驶冀ETU550小型轿车由南向北沿高郝线行驶至南宫市彭吴村村西交叉口时,与前方顺行向西左转弯的骑自行车人冯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冯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南宫市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抢救记录及死亡注销证明等;2.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3.鉴定意见:冯某某的尸检报告、车辆分析意见书;4.证人证言:陈某甲、薛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主动报案并等候交警处理、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

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宫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建莉

(院印)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电话:15097986339)

2.案卷两卷,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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