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83********,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镇**村,现住本村。2019年8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博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博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博野县东街小学门前路段时,与由南向北骑骑自行车过公路的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博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且观察情况不够,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丽红
检察官助理:展桃然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镇**村,联系电话:13331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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