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6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冀******、冀******挂重型货车,沿33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处时,驶入非机动车道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王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河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信息、归案说明、赔偿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冀盛唐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1151号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耀东

2021年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