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镇**村**号,现住原籍。2020年1月22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3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冀****轻型普通货车沿涿州市永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口处,因躲避苗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靠路南侧头朝东尾朝西起步掉头时,陈某某操作不当驶入逆行与苗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苗某某当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涿州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苗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陈某某赔偿被害人苗某某的亲属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23万元,并得到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病理鉴定书;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楠
2020年6月10 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涿州市**镇**村**号。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两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视频资料1盘,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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