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41988********,满族,大专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现住滦平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9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然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冀H*****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G112线764KM+900M处,与道路上由北向南横过道路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机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5月10日,被害人刘某某经医院医治无效死亡,案发后,陈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经调查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积极赔偿其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立新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