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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929199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村,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1月4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8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4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轿车,沿04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献县**镇**村路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向左转弯的王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王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调查。2020年11月30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尸检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违法犯罪经历证明、发破案经过证明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兴远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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