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信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9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冀EH****冀EU**挂重型半挂车沿平涉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06公里加390米处邢台县**镇上坡村路段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载韩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韩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死亡鉴定、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等;5、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杲守强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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