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211968********,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户籍地辽宁省**县**镇**家村,住台安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 2020年1月1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将陈某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受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1时2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鲁PP*****/鲁PM***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渑池县会盟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丽都春天商务酒店门前时,与自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1月9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月16日,渑池县交警大队做出事故认定:陈某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李小峰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陈某某家属、车辆挂靠公司和死者李小峰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陈某某取得李小峰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赵某某、石某某泽、李某某的证言;3、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李某某家庭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协查通报、住院收费票据、保险单、收条、赔偿协议、谅解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4、鉴定结论:渑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报告;5、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及时拨打120求助,并在原地等候民警到现场处理,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陈某某家属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陈某某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永卿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辽宁省**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赔偿协议2份。
5.收条1份。
6.谅解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