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泸县人,住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3月16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渝******号中型货车从四川省珙县往四川省泸县得胜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泸州市龙马潭区**镇一门山路段时与路边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拨打“120”、“110”,并送被害人前往医院救治。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绍伟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775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