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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现住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干街道****号,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泾河新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8时0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陕A0****号白色小型轿车沿泾河新城泾干街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有限公司时,将道路北侧同向而行的行人赵某某、李某某撞伤,车辆受损。同日20时许,赵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泾阳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泾河新城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安全文明驾驶,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辆的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媛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

2.案卷贰册、照片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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