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01号小型轿车,从黄岩城区驶往头陀镇元同村,5时14分许,其途经黄岩区头陀镇装潢市场对出路段头陀桥头处时,因酒劲上头致车辆失控偏离车道,与靠右侧正常骑行自行车的胡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胡某甲落入河中、自行车及轿车前档玻璃等部份机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陈某某当场驾车逃离。上午10时许,被害人胡某甲被发现死于河中。后经鉴定,被害人胡某甲系落入水中溺水窒息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月18日晚19时,被告人陈某某在黄岩区头陀镇元同村家中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自行车一辆(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接警单及反馈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呼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死亡医学证明书及火化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 ;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乙、王某某、李某某、黎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照片、道路卡口照片;
7.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视频、道路卡口照片及执法记录仪录像光盘及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事故,因逃逸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许乾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