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80********,汉族,高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镇**村**家**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防盗登记牌“玉环16****”二轮电动车,从本市干江镇往楚门镇方向行驶,途经龙溪镇花岩浦村花溪路5号前路段时,碰撞路边行人邵某某,造成邵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同日,被告人陈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邵某某的损伤为外伤后脑挫伤、颅内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一处肋骨骨折,已达重伤二级程度。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陈某某已履行赔偿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强制措施凭证、返还凭证、车辆放行通知书、医疗证明书、接警单、和解协议书、民事裁定书、收据 ;
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后逃逸,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达成刑事和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敏玲
检察官助理:张丹芳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卷宗2册、民事裁定书1张、收据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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