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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户籍地:浦城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5日05时5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闽H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浦城县**镇**村沿县道**线往浦城县**镇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至**镇**村**石材场路段时,在与一辆货车交会过程中尾随碰撞蒋某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造成蒋某某受伤,被害人蒋某某在送医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性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案发后,经浦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在事故本起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向被害人蒋某某的亲属赔偿六万元且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查询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谅解书,赔偿协议书,放车通知单,收条,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提取笔录,疾病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认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车发生重大事故,且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六万元且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方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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