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月15日0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琼FO****牌照小型轿车从那大往洋浦方向行驶,途经美洋线学山村路口路段时,适遇对向曾某甲无证驾驶琼AH****牌照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洋浦往木棠方向行驶经此路段,因陈某某驾车超速且逆向行驶,导致两车相撞,造成曾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曾某甲经送往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次日,陈某某按照办案民警通知,主动到儋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接受审查。
2020 年01月14日,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该事故做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曾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提取笔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曾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述:陈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涉案车辆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6.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部分赔偿受害人家属,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陈某某主动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黄家奇
书 记 员:王剑滔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2册,光盘1张。
3. 检察卷1册,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