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6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工程师,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居委会**街**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华德雁,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独自驾驶琼A2****号小型轿车从文昌市文教镇沿着铺文线往文昌市头苑镇方向行驶,19时40分途径文昌市铺文线94Km+200m处时碰撞到被害人云某某、詹某某,结果造成被害人云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詹某某经送文昌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使用自己的手机(手机号码:1332203****)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2020年9月2日,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云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詹某某无负事故责任。
经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詹某某系头部受到撞击导致颅内出血、脑疝形成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丧葬费、医药费、赔偿款共计人民币415110.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警情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文昌急救指挥中心受理台呼车受理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符某某、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南睿琪车辆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检测报告、海南睿琪车辆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车速分析报告、海南睿琪车辆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死因鉴定书、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琼A2****小型轿车行车记录仪视频、头苑05-鹿崛村牌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量刑建议为,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林虎
检察官助理:韩武站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海南省文昌市**镇**居委会**街**号,联系电话:1332203****、13005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随案移送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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