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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刑诉〔2020〕Z1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海南省屯昌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挂有琼C8****号自卸低速货车,沿海榆西线由老城镇往金江镇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海榆西线38公里200米路段处时,同时在其对向有被害人王某甲驾驶一辆悬挂5****号边三轮摩托车,由于陈某某饮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过左占道行驶撞到王某甲驾驶的悬挂5****号边三轮摩托车,造成王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驶该辆自卸低速货车逃逸。2020年6月16日8时22分,陈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投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澄迈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甲系钝性外力作用胸腹部致横) 破裂、肝脏破裂、纵隔血管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陈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其浓度为53mg/l00ml;送检王某甲血样中未检测出乙醇。

经澄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甲无责任

案发后,陈某某家属和王某甲家属已达成事故赔偿协议,陈某某家属共赔偿人民币378000元(含交强险赔付的人民币110000元)给王某甲家属,陈某某也取得王某甲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酒精测试、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车辆转让协议、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通话清单、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据、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和王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

6.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通行时过左占道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交通肇事逃逸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陈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且陈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冉

检察官助理:王蔚

 2020 年9 月 8 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2.本案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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