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21984********,汉族,专科毕业,陕西省宝鸡市人,家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路**城,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琼A8****号小型轿车沿海口市龙华区羊山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9时55分许,以109km/h的时速行至航空旅游学院丁字路口南端人行横道,适遇被害人王某甲驾驶海口28****号二轮电动车在航空旅游学院丁字路口北端人行横道外由西往东方向横过道路,由于陈某某未确保安全行驶,导致小型轿车前保险杠等部位碰撞二轮电动车前轮挡泥板右侧等部位,王某甲摔倒受伤,造成王某甲当日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陈某某拨打110和120,将王某甲送往医院抢救。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陈某某因未安全驾驶、超速行驶和过人行道未减速行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王某甲过人行道没有下车推行,对事故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某赔偿王某甲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人民币81万余元,并取得王某甲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电动车登记信息、驾驶人信息、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并取得王某甲家属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群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栋**单元**房,联系电话:18189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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