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四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82********,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响水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江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12日19点50分左右,驾驶电动自行车驮带季某某,沿海安市城东镇上湖大道延伸段由北向南行驶至澳联商业广场门前地段时,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所驾车辆与该地段同向步行的江某某发生碰撞,致江某某及其本人跌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季某某驾驶肇事电动自行车驮带被告人陈某某逃离现场;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某于同年7月22日向海安市公安局投案;江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8月4日死亡。

海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人员拍摄存卷的电动自行车外观等照片;

2.海安市公安局调取、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海安市人民医院病情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季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海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检验报告; 

6.海安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海安市公安局调取和制作的道路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永根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海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