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9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现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鄂E*****的两轮摩托车沿长乐大道往黄龙寨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新城大桥路段时,将行人高某某撞到,造成摩托车轻微损坏、高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27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高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与2019年11月26日交通事故受伤存在因果关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向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武铁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090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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