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91972********,汉族,初中文化,**车**。出生地湖北省潜江市,住潜江市**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17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8时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鄂N*****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N****挂“特运”牌重型罐式半挂车从赤壁市出发驶往潜江市,当其驾车沿318国道由东向西行至318国道仙桃市**镇**村*组路段处时,车辆右前部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丁某某(男,84岁)撞倒在地上,接着货车前轴右车轮挤轧丁某某,致丁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丁某某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5.视频资料;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丹凤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2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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