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53********,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其妻邓某甲、妻弟邓某乙、侄儿邓某丙,从**镇**村**组往**镇行驶,17时05分,车辆行至**镇**村**组一急弯处时,因操作不当冲出右侧公路,撞到路边树上,致使邓某乙当场死亡、邓某甲、邓某丙及陈某某本人受伤。经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乙系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支付被害人家属丧葬费,另协议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2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邓某乙事故善后协调座谈会(含赔偿协议)及交通事故刑事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车辆合格证等书证;2.证人邓某甲、邓某丙、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巴)公(刑)鉴(尸检)字〔2019〕039号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书、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19〕787号检验报告;4.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对方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 蔚
书记员:张 勇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巴东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972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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