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广水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6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鄂S*****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广水市牛程线由南向北超速(限速70公里/小时,经鉴定时速为81公里/小时)行驶至28KM+100M(郝店镇红花山村潘家湾)路段,超越前方同向行驶在道路右侧由晏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时,遇晏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左转弯从右往左侧斜向骑行,由于双方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双方车辆在道路左(西)侧车道内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晏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07月06日17时05分死亡的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
2020年7月14日,经广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晏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文书发送回执;2.证人裴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察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5.讯问视频光盘;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卫东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广水市**镇**村,联系电话:1872792****;
2.移送案卷材料1册计13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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