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二部刑诉〔2020〕9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201041970********汉族,初中文化,武汉**物流有限公司司机,户籍地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7月7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2时08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鄂A****0号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A***0挂号扶桑牌重型平板半挂车,沿本市江岸区解放大道南向北行驶至汉堤路路口遇停止信号停车等候放行时,适遇李某某沿解放大道东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车道南向北行走至此,由该路口南侧人行横道东向西横过道路,由于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造成陈某某所驾车起步向前行驶过程中,货车前保险杠右侧将李某某撞倒、右前轮及减振钢板内侧、第一轴平衡杆右侧底部将其碾(挤)压,致李某某受伤。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担此事故的责任。
经法医司法鉴定,李某某应符合系因交通事故导致胸腹腔破裂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身份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复印件、收条等书证;3.证人胡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交通道路事故认定书、法医司法意见书等;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十个月以上至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凌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7404****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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