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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3195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4日、2021年1月11日分别经本院批准逮捕和决定取保候审,次日及同日分别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10时10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鄂L****R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货箱上乘坐朱某甲,沿本区前川街规划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前川百秀街规划路人信城北门路段时,被告人陈某某所驾车操作不当导致朱某甲从车上摔倒在地受伤,后朱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尸体检验:朱某甲应符合系因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致死亡的可能性大。经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未检见“鄂L****R”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事故发生时与其它车辆相接触所形成的新鲜相关痕迹。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甲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双方自行协商,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朱某甲亲属人民币16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接、出警及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身份信息、驾驶资格及车辆信息、病历、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亮

检察官助理  谌壮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联系电话15907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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