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现住汉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鄂A*****小型普通客车从汉川市城区至汉川市刘家隔镇红星桥,车沿虾三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刘家隔镇红旗村T字路口,遇被害人王某某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经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虾三公路T字路口左转弯,两车在道路南边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川公交[2020]042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由陈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王某某系在交通事故中因创伤性血气胸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事故发生时,鄂A*****小型普通客车行驶速度为68公里/小时左右;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辆类型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照片、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诊断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送达回证等物证、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电子数据;4.三真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FB00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三真司鉴中心[2020]痕鉴字第H02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三真司鉴中心[2020]痕鉴字第H02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吕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铁军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汉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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