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牌号为鄂D****H的江淮轻型普通货车,从洪湖市**镇往**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镇**门前路段时,将公路前方行人向某某撞倒,致向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快速逃离现场。当晚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指挥中心110接报警处置记录、发案经过、归案经过、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监控截图、呼吸酒精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杨某某、付某某的证言;3.湖北省洪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行车记录仪视频;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张艳军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洪湖市**镇**村**组**号,电话13085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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