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二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J****5的小型面包车载受害人詹某某沿浠华线由浠水县团陂镇向松山乡行驶,至团陂镇倒旗河村八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路边树木碰撞后冲出路面侧翻在路边稻田里,致使受害人詹某某当场死亡(殁年40岁)。被告人陈某某受伤后被送往浠水县人民医院救治。接警后到达医院处置的公安民警发现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酒后驾车,遂抽取血样后,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8.89mg/100ml。经湖北省浠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詹某某系交通事故颈部血管破裂致急性大出血死亡。经浠水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接警调度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车辆放行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移送函、终止调解程序回复函、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省浠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5.执法记录仪视频、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尸检照片、抽血照片;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卫国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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