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湖北省老河口市**乡**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6日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于2014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6日被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于2017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4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鄂F****8号长城牌灰色轻型普通货车载其妻子曹某某沿老河口市李纪路自南向北行驶至郝岗村施工路段时,因未谨慎驾驶,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自北向南对向行驶的韩某某(男,殁年51岁)发生碰撞。后曹某某拨打110、120,陈某某在现场等候,事故造成韩某某当场死亡。
老河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韩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韩某某系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导致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及车辆信息、前科材料、呼吸式酒精测试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老河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5.光盘2张;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浦克富
检察官助理:李嫄嫄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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