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一部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97********,汉族,中专肄业,经商。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鄂城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经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鄂G****9小型普通客车,沿鄂州市鄂城区樊口街办村级公路由范墩村向月河村方向行驶至月河村四组路段时,因超速行驶、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与被害人张某甲(男,殁年63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张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电话报警,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同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同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领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沈某某、周某某、姜某某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5.讯问被告人陈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晓鹏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鄂州市鄂城区**路**号**单元**室,联系电话18407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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