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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19〕2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5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五里**街道**村**组**号,住湖南省临湘市五里**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湘******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临湘市最兰坡往源潭方向行驶,5时20份许,当车行驶至临湘市**镇)28KM+730M地段时,与车行方向道路边上行走的行人何仲清相撞,造成车辆受损,何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车逃离现场,何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中,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现场检测报告、血液酒精浓度测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调解协议书、收条;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刚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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