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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未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乡**村**组,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陈瑛、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自2017年下半年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2019年12月24日上午,陈某某驾驶湘K6****自卸低速货车从新化县油溪乡自家出发至新化县705附近,从李某某处购买了300元的海洛因,两人一起吸食了部分毒品,并吃完早餐后,陈某某独自驾车回家。11时至西河地段时,陈某某害怕家人知晓其吸毒,便又将剩下的毒品全部吸食完,吸食完后陈某某感觉疲倦,便在车上休息了片刻,感觉清醒后又继续驾车回家。11时50分许,被告人陈勇驾车途经新化县孟公镇老屋村地段时,因吸毒后疲倦,其所驾驶车辆越过中心分道线驶入逆行路面,与相向行驶的被害人游某甲驾驶的湘KJ****摩托车相撞,货车推行摩托车离开路面至西侧路外才停下,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游某甲及所载婴儿游某乙当场死亡,乘坐人员被害人伍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某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经新化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游某甲、游某乙符合因交通事故致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伍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并腹腔、盆腔内脏器损伤而死亡。经新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支付赔偿款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伍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提取、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3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伍晓梅

检察官助理:罗艳梅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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