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运输服务人员,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街道**社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0日8时,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湘M*****重型自卸货车,到道县梅花镇中海石化加油站路段的治超站,帮治超站老板严某某(被害人)测试动态板仪器。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汽车在道路上来回测试了九次,测试过程中,被害人严某某一直在指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9时50分,被告人陈某某驾车测试第十次的时候,将站在车辆后面的被害人严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严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严某某不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9月20日10时4分主动报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书:道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好英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在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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