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3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30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湘******小型汽车沿长沙县**镇**社区由西往东行驶至长沙**环保有限公司前路段时,遇被害人杜某某在该路段行走,因被告人陈某某忽视行车安全,致使人车相撞,造成杜某某倒地,事发后陈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李某某驾驶粤******小型客车沿宋水公路由西往东经过事发路段时,再次碾压到倒地的杜某某,致杜某某死亡。经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2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证人谭某某、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辉
2019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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