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二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7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1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湘******的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在长沙市岳麓区**道**街道**道人工智能科技城项目北门地段由东向西倒车行驶时,在没有查明后方路面情况下倒车行驶,致使其所驾车尾部与被害人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向前来处理事故的民警投案。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赵世文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适用缓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小丹
检察官助理:施广迪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_,联系电话:1350741****
_2.本案卷宗2册及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