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坊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乙,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4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街**村**号,现居住地为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路**小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6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凤翔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坊子龙山路潍坊圣源高级中学大门处时,撞到正在进行环卫作业的刘某某,致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刘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刑警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尸检,认为刘某某符合钝性暴力伤及头胸部致重度颅脑损伤、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侦查大队调查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员信息截图、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谅解书、办案说明等;2、证人周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元梅
检察官助理:余秀娟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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