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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社06**。无前科。2020年1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甘肃省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外饮酒后,陈某某驾驶大运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拉载李某某回家,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安定区**镇**村**饭庄门前路段时,因发现路上有坑,急踩刹车致李某某坠下车受伤,后陈某某将李某某送回家中并扶到炕上让其睡下才离开。第二天早上被发现李某某已经死亡。经甘肃明源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死者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各种费用人民币共计6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且违规载人,在道路上通行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遇毁坏路面时违反安全驾驶操作规范,从而发生致乘车人李某某坠车受伤并未及时救治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相国

书记员:吴  琪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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