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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路办事处**号院**号楼东**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武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武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武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22日20时许,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甘E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洛马线自南向北行驶至武山县洛门镇汪某某汽车修理厂路段时,遇前方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豫AD****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由公路东侧汪某某汽车修理厂自东向西倒出,被害人马某某避让不及,与豫AD****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后部相撞,致马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弃车逃逸,伤者马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形成死人逃逸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6年8月23日,经武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马某某符合交通肇事所致挫伤,右侧颈总动脉断裂死亡。

2017年3月20日,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豫AD****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上提取的可疑斑迹中检出人血斑反应及一男性DNA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马某某,支持该斑迹为马某某所留的假设,不支持为其他个体所留的假设。

2019年12月6日,经武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62052492016000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马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辨认笔录;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鉴定意见;8、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且未赔偿被害人家属,也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但被告人系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佩玲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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