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贵州省盘州市**乡**村**组171-1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盘州市两河新区盘州大道领翔国际路段时,车辆失控穿过绿化带后倒在地上,致使乘车人瞿某某当场死亡。经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瞿某某无事故责任。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91.05mg/100ml。事后被告人陈某某与瞿某某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代某某、舒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贵州省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无证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不注意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酒精含量经鉴定为91.05mg/100ml,经认定对事故负全部责任,造成1人死亡,酌情从重处理;案发后陈某某虽短暂逃离现场,但交警到场后主动出现并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酌情从轻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花
检察官助理 赵海燕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贵州省盘州市**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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