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7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1********,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住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8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7月2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省道308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晋江市**镇**村西资岩路口,行驶于靠路中的左转直行车道,以介于20km/h至22km/h之间的速度左转弯进入路口,临近发现被害人雷某某驾驶的闽******二轮摩托车沿沿海大通道由东南方向往北以介于50km/h至54km/h之间的速度右转弯驶入路口,双方措施不及,致小型轿车右前部与摩托车右侧在路口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雷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逃逸,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19年3月13日19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雷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雷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一方在保险理赔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360000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并发还的小型轿车及二轮摩托车的照片;
2.书证:投案证明、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及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事故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报告、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泉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记录及照片,交通事故尸表照片,证人何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远志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随案移送光盘四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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