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诉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安市**镇**村**街路**号。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闽******号轻型普通货车从福安市下白石镇镇区方向沿省道302线往甘棠镇区方向行驶,行经省道302线0KM+200M处路段,碰撞前方行人江某戊,造成被害人江某戊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福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由被告人陈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安市公安局扣押并发还的肇事闽******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
2.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等;
3.证人证言:证人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灼、江某丁、江某丙莲等人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示意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道路前方情况,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平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街路**号,电话号码1585935****。
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177页,检察卷壹册17页。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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