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2020年1月7日因本案无证驾驶机动船舶被福鼎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福鼎市公安局将本案移送宁德市海警局福鼎工作站管辖。
本案由宁德市海警局福鼎工作站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船舶驾驶资格,驾驶“浙苍****”船舶从浙江温州**水域驶往福鼎市**水域,途径福鼎市**镇**村**屿附近水域,因未保持正规瞭望,未及早对周边水域局面和碰撞危险做出充分估计,与被害人何某丙驾驶的“鼎****”小木船发生碰撞,造成“鼎****”小木船沉没,何某丙溺水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宁德市海事局福鼎海事处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丙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传唤到案,陈某某家属于2020年1月18日代为赔偿1418000元,取得何某丙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福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苍南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核查情况函、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郑某甲、林某某、陈某某、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丁等人证言;
3.被害人郑某乙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鼎市海事处出具的水上交通事故结论书;
6.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船舶驾驶资格,违反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振丰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5887****。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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