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20〕Z13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2********,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蒙**号大中型轮式拖拉机,沿通辽市国道**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公里加**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孙某某相撞,致孙某某当场死亡。经通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安机关在事故现场将被告人陈某某查获。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及拖拉机所有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机种植专业合作社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65万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驾驶机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房某甲、房某乙等人询问笔录;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陈某某询问及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静
检察官助理:陈美圆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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