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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诉 书

筠检刑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筠连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3月23日被筠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川Q*****轻型货车,载乘田某某、苏某某由蒿坝镇驶向巡司镇方向,行驶至巡牛路8KM+800处时,发生所驾车辆与被害人韩某某碰撞的交通事故。被害人韩某某受伤后,被周边群众拨打120送医救治,后于2020年2月4日医治无效死亡。碰撞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继续前行小段距离,又调头折返回到事故现场,看见被害人韩某某受伤躺在公路上,头部流着血。被告人陈某某没有主动拨打报警电话、救助伤者,而是几分钟后驾车驶离了事故现场。2020年2月21日,筠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向宜宾市交警支队提出复核。2020年3月10日,宜宾市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肇事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逃逸现场,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筠连县人民法院

    官:詹成刚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监视居住在筠连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983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情况:被害人近亲属已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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