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乡**村,现住河南省襄城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5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豫K3****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乡**村时与行人张某某相撞。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53.62mg /100ml。经襄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负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
2、 证人证言
3、 勘验笔录;
4、 鉴定意见;
5、 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激涛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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